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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王又曾? 刑事局:前提必須先遭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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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二日電)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與妻子金世英涉嫌掏空公司資產後避走中國大陸。對是否有可能透過兩岸打擊犯罪管道將兩人遣返,刑事警察局今天表示,目前案件由檢調偵辦,且王又曾夫婦未遭通緝;一旦王又曾遭通緝,警方將依檢方指示,與對岸研究是否依「金門協議」將兩人遣返。

刑事局警官表示,力霸集團遭掏空案,案件偵辦主體在檢調,刑事局目前並未接獲任何指示,警方對案情的瞭解,也都是透過媒體而來。而要啟動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前提必須相關涉案人遭到通緝。

而參考往例,除依循兩岸「金門協議」遣返,也可透過對岸以「不受歡迎人物」要求限期離境,再由台灣派員透過第三地實施追捕。

不過,高階警官分析,相較涉及刑事案件嫌犯遣返,白領犯罪的經濟犯遣返,在處理上較為複雜。以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案件通緝犯十人名單為例,涉及多起強盜案件的薛球、陳益華在對岸落網後,經過中國檢審法定程序後即可遣返。

其餘八人中,除汪傳浦人在歐洲,劉冠軍、劉偉杰行蹤成謎,另外,伍澤元、朱安雄、陳由豪、張朝權、張萬利等人都在中國,是否協助遣返歸案,就視對岸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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