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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警察成軍 警政署明訂與地方警察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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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卞金峰基隆市二日電)因應台灣高速鐵路通車,警政署也成立高速鐵路警務段,投入兩百二十名高鐵警察,負責高鐵全線的行車安全及秩序維護工作,但高鐵行經的路線與地方警分局管轄權重疊,為了區分有關案件管轄權及與地方警察機關聯繫,警政署日前重修鐵路警察局與各級警察機關的權責劃分辦法。

警方表示,在高鐵尚未通車時,地方警察機關與鐵路警察局是以鐵路沿線(基邊坡腳、鐵路地下化水泥牆及隧道)、鐵路橋樑(結構物最外緣)、鐵路車站(站內場所、建築物、倉庫)、鐵路場辦公區及各鐵路單位的建築物來區分,但從今年元月高鐵通車後,高鐵的行經路線長達三百四十五點二公里,不但縱貫台灣頭到台灣尾,為了更有效區分沿線的案件責任管轄,於是在原本的鐵路警察機關權責劃分辦法內增訂了「高速鐵路」條款。

明訂高速鐵路的管轄權是以鐵路沿線(高鐵路堤、路隧道及緊急逃生出口、逃生圈圍籬最外緣為界)、鐵路橋樑(高鐵高架、橋樑軌道面)、鐵路車站(站區內建築物)、高鐵維修基地等作為管轄區分,如此劃分清清楚楚,才不會在遇到案件時,找不到負責的警察機關來辦。

話雖如此,但有時會碰上棘手案子時,此辦法也明訂將由相關機關會商後報請警政署核定,就如同兩個警察機關有時會為了車禍死亡案或是自殺水流屍案件究竟是屬於哪個警分局管轄偵辦而傷透腦筋一樣,就因為事故發生地點正巧在兩個警分局的交界線上,這時就需要兩個警察機關運用智慧來化解協商,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責任,否則被害人將情何以堪。

另外新修正的辦法雖然明訂鐵路警察與地方警察機關的權責,但是此條文也規定,如果真的發生危害行車安全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地方警察機關也要在第一時間協助支援,等工作告一段落再將案件移交由鐵路警察負責,這是基於不論是地方警察或是鐵路警察,只要是穿上警察制服,就必須有互相協助的使命感。

台北縣警局瑞芳警分局表示,就如同雖然瑞芳鎮上的瑞芳火車站是屬於鐵路警察局所管轄的,但是當站內發生失竊案件時,由於鐵路警察並無鑑識人員編制,瑞芳警分局的鑑識人員仍是義不容辭的前往協助勘察採證,最要緊的是能破案,大家也不會去計較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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