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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修正案 罰鍰最高10億元

2007-01-22 11:3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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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公平交易法,並已將公平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公平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提高獨占事業門檻,引進寬恕政策,及大幅提高罰鍰額度,最高可處新台幣10億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公平法自1991年2月4日制定,1992年2月4日施行以來,迄今已執行近15年,期間歷經3次修正。

公平會表示,這次「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的其他重點包括,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限制競爭」新增「約定轉售價格行為及限制競爭之虞行為」;「不公平競爭」規範行為類型限縮為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或表徵行為、營業誹謗行為及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在提高獨占事業認定門檻,公平會將個別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10億元者,不列入獨占認定範圍,提高為未達20億元者。

另外,公平法修法也將罰則內容細緻化,區分不同違法行為類型分別規定不同的行政責任,並大幅提高罰鍰額度,最高可處10億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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