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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修正案 罚锾最高10亿元

2007-01-22 11:3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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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修正公平交易法,并已将公平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审查。公平法修正草案重点,包括修正主管机关名称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整限制竞争与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提高独占事业门槛,引进宽恕政策,及大幅提高罚锾额度,最高可处新台币10亿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公平法自1991年2月4日制定,1992年2月4日施行以来,迄今已执行近15年,期间历经3次修正。

公平会表示,这次“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的其他重点包括,调整限制竞争与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限制竞争”新增“约定转售价格行为及限制竞争之虞行为”;“不公平竞争”规范行为类型限缩为仿冒表征或外国著名商标行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或表征行为、营业诽谤行为及其他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

在提高独占事业认定门槛,公平会将个别事业总销售金额未达10亿元者,不列入独占认定范围,提高为未达20亿元者。

另外,公平法修法也将罚则内容细致化,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行政责任,并大幅提高罚锾额度,最高可处10亿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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