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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百未申报与太百结合案 公平会罚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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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电)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远东百货公司间接控制太平洋崇光百货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应申报结合而未申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公平会发言人周雅淑表示,由于考量远百非故意不申报,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除应补申报外,并酌处新台币102万元罚锾。

公平会指出,远东百货公司及太平洋崇光百货公司均从事百货业,两者在2001年销售金额分别约169亿2748万元及260亿5559万元。远东百货公司在2002年9月透过本身及百扬投资公司等事业,以上海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参与太百的控制事业太平洋流通公司(持有太百超过半数股份)现金增资,共计持有太平洋流通公司54.45%股份。

周雅淑指出,今年1月有人检举远东百货未申报结合,公平会展开调查,远东百货也提出一些书面说明,他们认为不是直接控制太百,是利用上海商银的信托账户参与现金增资,不知道应申报结合。

不过,周雅淑表示,远东百货持有太平洋流通公司的54.45%股份,且太平洋流通持股太百8成股份,远东百货间接掌握太百董事会席次,及可间接透过董事会决议控制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由于两者营业额都超过百亿元,公平会原拟加重处分,但考量远百非故意不申报,因此罚锾102万元。

公平会表示,“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是公平法规定的结合型态。另外,公平法也规定,参与结合的事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超过公平会所公告金额(非金融机构事业销售金额超过100亿元,且与其结合事业销售金额超过10亿元),应在结合前提出申报。

公平会认定,远百及其从属事业对于太平洋流通持股比例,及太平洋流通对于太百持股比例,皆已超过被持有公司过半数股份,达到“持有控制”或“法律控制”,远百也可经由过半数表决权,完全控制太平洋流通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并间接控制太百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应申报结合而未申报,因而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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