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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電信兩廣告違公平法 共罰180萬元

2007-01-04 17:38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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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四日電)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決議,遠傳電信公司在「遠傳大三網333超值費率」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為不實廣告,處新台幣100萬元。另外,遠傳公司「遠傳大雙網165」廣告涉不實;在費率比較表,提供不實資訊,也違反公平法,處80萬元,兩案合計共處180萬元。

公平會表示,遠傳公司在「遠傳大三網333超值費率」廣告,宣稱「全國不分區全國網內價」、「每分鐘最低3元」,但須限制條件,且限制條件字體落差極大,為不實廣告,因此,處100萬元。

另外,公平會指出,遠傳公司在新聞資料宣稱「遠傳大雙網165」(月租費為165元,可抵通話費)是國內業界月租型方案中門檻最低,但調查顯示,台灣大哥大提供新申辦的最低月租費方案為66元,且可抵通話費。

遠傳公司在大雙網的費率方案比較表刊載「遠傳大雙網365」平均費率與每月帳單金額,提供其他事業的服務資訊內容是虛偽不實,違反公平法第24條有關影響交易秩序規定。因此,處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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