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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僑外人士得參加護理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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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建立護理人員再教育及職業執照更新制度,固定每六年換照,並開放外國人與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

修正條文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才可更新執業執照,完成繼續教育的認定及其他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新法規定,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給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護理人員證書;租借給前述以外的人使用,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若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此外,新法開放外國人及華僑得依法參加護理人員考試,若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的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關於護理與醫療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若外國人及華僑違反上述規定,除依法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執行護理業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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