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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侨外人士得参加护理人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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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九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护理人员法部分条文,建立护理人员再教育及职业执照更新制度,固定每六年换照,并开放外国人与华侨得依法参加护理人员考试。

修正条文规定,护理人员执业,应每六年接受一定时数继续教育,才可更新执业执照,完成继续教育的认定及其他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新法规定,护理人员将证照租借给不具护理人员资格者使用,废止护理人员证书;租借给前述以外的人使用,处新台币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得并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执业执照。若涉及刑事责任,应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此外,新法开放外国人及华侨得依法参加护理人员考试,若考试及格,领有护理人员证书的外国人与华侨,在中华民国执业,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应遵守关于护理与医疗相关法令及护理人员公会章程;外国人及华侨执业许可及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若外国人及华侨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法处罚,中央主管机关得废止执行护理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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