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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領取損害賠償且具證明可免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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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所領取損害賠償,如經查明確屬填補所受損害,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如不是填補所受損害,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申報所得。

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有個人領取鉅額損害賠償費,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確屬損害賠償性質,因此遭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罰鍰。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者,可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

國稅局呼籲民眾,因個人較無保存各種交易文件習慣,法令也無明文規範個人保存憑證期限,且涉及受領鉅額賠償費事件,並非經常性交易,相關書面憑證及文件資料,應培養未雨綢繆專卷存檔的良好習慣,以免事後被國稅局查獲,因無法明確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該筆所得確屬填補其所受損害賠償,並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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