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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领取损害赔偿且具证明可免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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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个人所领取损害赔偿,如经查明确属填补所受损害,属损害赔偿性质,可免纳所得税;如不是填补所受损害,则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的其他所得,应申报所得。

国税局表示,最近发现有个人领取钜额损害赔偿费,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确属损害赔偿性质,因此遭补征综合所得税外并处罚锾。

依财政部函释规定,属填补损害赔偿性质者,可免纳所得税;非属填补损害赔偿性质,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的其他所得,应依法课税。

国税局呼吁民众,因个人较无保存各种交易文件习惯,法令也无明文规范个人保存凭证期限,且涉及受领钜额赔偿费事件,并非经常性交易,相关书面凭证及文件资料,应培养未雨绸缪专卷存档的良好习惯,以免事后被国税局查获,因无法明确说明及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笔所得确属填补其所受损害赔偿,并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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