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8日訊】自去年爆發國務機要費事件後,有關首長特別費之報支領用問題,便掀起台灣政治史上最大的連環風暴。
隨著該案於2006.11.03.偵結,扁嫂被依貪汙及偽造文書罪起訴送審後,接著便有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副總統呂秀蓮、前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及陳唐山等人也都先後被依貪汙及背信罪嫌起訴,而台南市長許添財、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及蘇貞昌則獲不起訴。
由於大選在即,藍綠間之競爭劇烈,特別費問題被刻意的渲染炒作,相互檢舉告發,檢調司法不得不被動的配合偵查,相信後續還會有很多政治菁英被捲入這場風暴中。
包括國務機要費在內之首長特別費,歷來都是半數必須檢具支出憑證核銷,半數則由首長出具領據列報。前者,如實際未有公務支出,而以蒐集他人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時,其違法當無疑問。茲引起爭議者,乃後者由首長出具領據列報部分,是否仍應證明確有實際用於公務支出?
在前述扁嫂之國務機要費案件中,檢察官認為由首長出具「領據」列報部分,縱然具領時未檢附單據,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故未詳究追查其支用情形,而僅對於其實際未有公務支出,卻以蒐集他人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部分,追究其刑責。
偵辦許添財案件之檢察官,亦認為容許首長以領據動支部分,既未要求首長在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足見特別費已定性為首長實質薪資補貼之性質,乃對許添財做不起訴之處分。
另特偵組檢察官認為以領據報結部分,因無需檢具發票等原始憑證辦理核銷,事實上無法追查其金錢流向與用途,而對謝長廷、蘇貞昌2人不起訴。至於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則因被查出有以蒐集他人平日消費之發票充當原始憑證使用之情形,遂被特偵組起訴。
而偵辦馬英九案件之檢察官之所以起訴馬英九,並非發現馬英九有以不實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特別費,是因其以領據列報部分,直接將特別費匯進其銀行薪資帳戶中,未能證明確有實際用於公務支出,故認定其應負刑責。
檢察官持此見解,係認為首長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依據行政院函復「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意旨,所謂「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文義,明顯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所以仍應證明確實有實際用於公務支出始可。
其實前述行政院函文要旨,早在1973.06.29該院台(62)忠授五字第4112號函即已公開揭示,其後陸續於1977、1984年仍重申此旨。但由於歷來財主、審計單位均認為:以領據核銷取代支出證明單之目的,係在授權首長全權自由使用所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故從不過問其是否有實際支出,並已形成慣例。
由於首長特別費並未賦予法制化之地位,以致存在此糢糊空間,基於檢察一體,似應儘速統一見解,避免上述「南北不同調」對當事人造成不公,不但影響司法威信,更難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官。◇(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