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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戳瞎單眼 國小判賠19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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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一名余姓學童前年就讀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時,被處罰放學後留校打掃,遭同學以塑膠簍擊傷右眼,終生失明。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花蓮地院一審判決,認為校方的確有疏失,判決國賠成立,校方應給付余姓學童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元。

國賠訴訟勝訴的余姓男童母親,昨天對法院判佳民國小國賠一百九十三萬餘元仍不滿意,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校方信心嚴重挫敗

但秀林鄉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昨天對此判決感到信心嚴重挫敗,他說,這個判例可能會造成未來的教育工作者「儘量找保護自己的方法」,而不是想辦法教好學生。是否繼續上訴,將與教育局討論後做出決定。

這起案件發生在前年9月間,當時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放學前的教室打掃時與其他六名學生邊掃邊玩,導師楊淑貞發現後制止,並罰七名學生放學後完成打掃工作,附帶整理操場花圃。不料余姓學童與另一顏姓學童以地上的檳榔種子互擲,引發衝突,顏姓學童以裝樹葉的塑膠簍往余生臉上扔,樹枝戳進余生的右眼球,楊淑貞立刻將其送醫治療,但仍宣告失明。

事發後,余姓學童母親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學校給付五百萬元賠償。余母在訴訟中強調,她兒子是因被導師楊淑貞處罰而留校打掃,楊淑貞更應在旁監督照顧學生,進而及時制止學童間不當的行為。學校則表示,楊淑貞不在場是輪值放學路隊導護工作,並非出於任意或恣意放任。

但法官審結此案後認定,楊淑貞輪值交通導護工作,不能在七名留校打掃學童旁邊監護,但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童留校安全,校方、老師仍有怠於執行職務的缺失。

學童母親擬上訴

余母昨天說,兒子右眼失明後,人變得沒有自信,提出五百萬元的賠償並非無理。判決書中認為,這起意外,余姓男童也應負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余母覺得不服氣。

余姓學童的導師楊淑貞目前已調往外縣市服務。黃榮隆說,意外發生後學校也曾發動全校師生募款,申請學生團體保險醫療給付、獎學金等。「師長是為了教育孩子,才將學生留校打掃,能否在旁監督?又是否能片刻不離開的緊迫盯人?這種討論實在見仁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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