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媽遺棄女兒 北檢起訴請求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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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九日電)台北縣張姓女子,涉嫌將八歲女兒遺棄在家半年,不聞不問,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張姓女子積極遺棄無自救能力的女兒,今天依刑法第兩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違背義務遺棄罪起訴,並請求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

檢方指出,張姓女子與姜姓男子原為夫妻關係,但1997年十一月間女兒出生後,姜姓男子認為女兒並非己出,與張姓女子辦理離婚,母女倆人即在台北縣新店市安興路一帶居住。

起訴書表示,張姓女子自2005年三月起,便經常未返回住所,對女兒不聞不問,也未提供應有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讓年僅八歲的姜姓女童沒飯吃、衣著骯髒及深夜獨自在家。台北縣政府社會局接獲報案後,始知上情,並於同年八月間安置姜姓女童,而張姓女子至今仍未出面,音訊全無。

起訴書指出,張姓女子所為,觸犯刑法第兩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的違背義務遺棄罪嫌;且張姓女子為成年人,而故意對兒童犯罪,請求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

刑法第兩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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