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妈遗弃女儿 北检起诉请求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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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九日电)台北县张姓女子,涉嫌将八岁女儿遗弃在家半年,不闻不问,台北地检署侦办后,认为张姓女子积极遗弃无自救能力的女儿,今天依刑法第两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的违背义务遗弃罪起诉,并请求法官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

检方指出,张姓女子与姜姓男子原为夫妻关系,但1997年十一月间女儿出生后,姜姓男子认为女儿并非己出,与张姓女子办理离婚,母女俩人即在台北县新店市安兴路一带居住。

起诉书表示,张姓女子自2005年三月起,便经常未返回住所,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提供应有的扶助、养育或保护义务,让年仅八岁的姜姓女童没饭吃、衣着肮脏及深夜独自在家。台北县政府社会局接获报案后,始知上情,并于同年八月间安置姜姓女童,而张姓女子至今仍未出面,音讯全无。

起诉书指出,张姓女子所为,触犯刑法第两百九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的违背义务遗弃罪嫌;且张姓女子为成年人,而故意对儿童犯罪,请求法官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前段,加重其刑。

刑法第两百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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