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國的困境

台商被判非法經營罪 先囚禁再掠奪

人氣 52
標籤:

【大紀元12月8日訊】【編者按】本系列專題將固定為讀者邀請專家選評台商投資糾紛的典型案例與影響台商經營的重大事件,歡迎讀者與我們一同來關注台商在中國投資的種種問題。

案例介紹

根據海基會網站公布的調查,台商在中國被逮捕拘禁的案件時有所聞,以案件類型區分,其中一個大項目是「涉嫌非法經營」。例如私下從事人民幣兌換、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等等。

台幣兌換人民幣

有關私下兌換人民幣的事件,最有名的是2004年9月6日台商李奎德在海南三亞被指控非法經營地下錢莊一案。李奎德被捕後,私人帳戶與汽車數輛全被查抄沒入;延至2006年底李奎德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外加罰金人民幣(下同)1,150萬元。目前全案仍在上訴中。

李奎德是台灣嘉義縣人,1993年赴中國海南投資,1997年與中國籍女子張萍結婚。李奎德初到三亞投資之時,曾義務協助到海南捕魚的台灣漁民,並借予漁民人民幣,並允其回台之後以台幣歸還。之後李奎德又曾協助過到海南旅遊的台灣遊客,借予人民幣應急。由於人民幣與台幣一直沒有一個匯兌的機制,台幣也不屬於中共《外匯管理條例》所管制的外匯。因此李奎德在查證過中共相關法令後,自2001年開始以收取千分之一手續費的代價,在香港設立公司開立帳號,協助台商進行台幣與人民幣的直接兌換。

李奎德在2004年突然被逮捕,中共公安自稱此案為近年來查獲的最大地下錢莊組織。

數十億財產化為烏有

另一個也被以《非法經營罪》起訴,最後被判無期徒刑的台商蕭萬得,則是目前依該罪名起訴後判刑最重的台商,被沒收的財產金額也最龐大。

台商蕭萬得在1989年前往中國投資設廠,先後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等地,投資創辦了十幾家台資企業,主要投資化學纖維,還有染織、製衣、製鞋及兩家製藥廠。總投資金額超過十億,資產總值有數十億。其中的吉雄〈黃石〉藥業有限公司被評為1998年度湖北省五百強企業,1999年曾被選為湖北省優秀台資企業。

假買賣真放貸

由於台商極難獲得中國銀行的貸款,為了一筆額外的周轉資金,1996年蕭萬得私下借用合作廠商──中資企業「中國北方深圳公司」的銀行信用額度。蕭萬得除了必須負擔還款與定期支付利息的責任,同時還要給予「北方深圳公司」總經理焦志仁佣金。進行貸款的所有的文件,則由焦志仁與「北方深圳公司」經理陳英兒負責。焦志仁的手法是假造兩家公司間的買賣,再以信用狀押匯向銀行借得款項。

如此往來借貸之後,蕭萬得一直保持良好的還款記錄,直到1998年4月在帳面上應返還「北方深圳公司」的金額尚有4,600萬元。

1998年10月「北方深圳公司」向中共官方自首假買賣真放貸的行為,最後被處以罰款輕放。但蕭萬得和他的妻子則被逮捕入獄。直到2003年11月10 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與起訴法條不同的另一個罪名《合同詐騙罪》判處蕭萬得無期徒刑,同時沒收所有個人財產。蕭妻陳運娟則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樣沒收個人所有財產。至此,蕭萬得總投資金額超過十億,資產總值數十億人民幣的財產,全部被中共沒收。

案例分析

「從這兩個案件可以看出中共完全沒有『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童文薰律師說。

「罪刑法定主義是一個法治社會的ABC、最基本的元素。漢高祖劉邦入咸陽時與民眾『約法三章』就是罪刑法定,所以這不僅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通例,也是中華法系固有的原則。掌有司法權的政府必須依據既定的法律執法,不能隨意解釋、任意用刑;凡是沒有被明文禁止的行為,都是不被刑事訴追的行為,而且新法不溯及既往。這樣民眾才能安居樂業,知所進退。」

台幣不屬中共定義的外匯

由於政治的因素,在中國,人民幣與台幣一直沒有一個匯兌的機制。李奎德一案裡最重要的一個法律攻防點就是──台幣不屬於中共《外匯管理條例》所管制的外匯。
「既然台幣不是外匯,那麼兌換台幣又何來『非法經營』外匯,開立地下錢莊之說?」童文薰律師表示。「這就是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要件不符就不能判刑。如果覺得這是個法律漏洞,就該修法補漏,但新法不溯既往,所以李奎德應該無罪開釋。」

「現在這條《非法經營罪》在中共手裡成了法律垃圾桶,或者說是法律變形蟲,只要鎖定了對象,就能夠用這條法律來對付你。」

起訴法條與裁判法條不同

「在台商蕭萬得的案件裡,起訴法條是《非法經營罪》,可是真正從事非法經營放貸的是北方深圳公司的經理人。所以對蕭萬得來說,這個起訴法條是用錯了。但如果檢方起訴的事實包括了信用狀偽造的部分,法院的確有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合同詐騙罪》判決的空間。」童文薰律師分析。

「但是不管怎麼說,一筆金額只有4,600萬的借款,蕭萬得又一直持續在還錢,沒有理由將他高達數十億資產全部沒收。在李奎德的案件裡也一樣,既非贓物又非犯罪所得,法院不能把李奎德的私人財產全部充公。」童文薰律師搖頭說道:「從結果看動機,不禁讓人懷疑啟動對這兩個台商的司法訴追的目的──究竟是維護法律秩序還是志在吞沒私有財產?」

中共根本不給還款機會

《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博士認為,蕭萬得既沒有逃亡的打算,也沒有說不還「北方深圳公司」錢,他投資十幾家公司的資產產值是借款的幾十倍。中共是根本不給他還款的機會!

「這就是中國的司法,你可以不認同,你也可以不喜歡,但是,做為一個已經在中國投資的台商,或將要去中國投資的台商,你就不能不了解中國司法的現況!有一天你也有可能碰到同樣的司法待遇,不要忘記蕭萬得曾經是數十億身價的成功台商,一夜之間,他不但淪為一無所有,還要終生被囚禁!」◇


蔡卓華夫婦合影(照片由王怡先生提供)。中共當局判處蔡卓華徒刑3年,蔡卓華妻子肖雲飛徒刑2年。(大紀元)

非法經營罪也成迫害工具

(大紀元記者楊文哲綜合報導)日前北京一間文化交流公司的老闆劉興文,因為出版一本經濟方面的書籍,被中共判處3年有期徒刑及罰金人民幣(下同)5萬元。這本書籍完全不涉任何敏感的政治議題,而且中華人民共合國的憲法宣稱「人民享有出版自由」,因此中共國務院雖然頒行了一個出版條例,法院最後是以《非法經營罪》將劉興文判以重刑。

台商在中國經商,不能不了解中共這條特有的《非法經營罪》。中共不僅以這個《非法經營罪》施加在台商身上,更常見的是用在中國著名維權人士、作家、記者以及家庭教會的成員身上。

校對雜誌

中國著名的維權人士郭飛熊(本名楊茂東),在2007年11月14日被以所謂「涉嫌非法經營罪」,遭廣州當局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萬元。案由是6 年前郭飛熊曾參與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的校稿工作。據郭飛熊的辯護律師表示,此事幾年前已經處理過。這次郭飛雄被起訴,曾因證據不足,法院兩度退查。郭飛雄在被關押期間,會見律師時自述遭到包括用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

中國維權理事關注組主席、香港立法會議員、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律師表示:「我知道這個審判結果之後,不但感到非常失望,而且非常憤怒。在審訊過程,根本沒有提供合理的證據來證明郭飛熊先生犯了『非法經營罪』。只是有證據證明他有參與書籍的一些校對工作。」

刊印《聖經》

另一位以相同罪名被判刑3年的蔡卓華牧師,甫於今年9月出獄。但根據《對華援助協會》表示,出獄後的蔡牧師行動仍然受到限制,並未真正獲得自由。另據《對華援助協會》披露,一位負責此案的檢察院官員曾經表示,中共中央前政法委書記羅幹,當時親自干預此案並批示要予嚴辦。公安部門也將蔡卓華牧師一案定性為「建國以來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滲透案」。可是這個明擺著是對宗教自由施予無理迫害的案件,中共當局卻巧立名目以《非法經營罪》起訴蔡牧師,目的就是想避開國際輿論的指控。

從附表可知,蔡卓華牧師的「犯行」只是刊印《聖經》等書籍。但未經中共審定的《聖經》,雖然通行全世界,卻被中共定性為「非法刊物」。◇

附表:近期中國幾件知名的《非法經營罪》案例。表格製作:大紀元

日期

省市

被告

個人事蹟

徒刑與罰金(人民幣)

案件真相

被指控的違法經營內容

2007

1114

廣東

郭飛熊

維權人士。協助番禺太村維權事件;聲援營救高智晟律師。

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4萬元

政治迫害

參與6年前揭露瀋陽官場腐敗的雜誌《瀋陽政壇地震》校對工作。

2007

1019

天津

鄭明芳

2004年經營商的鄭明芳與北京維權人士葉國柱發起聯名簽署申請遊行。

服完刑期之後再被無故逮捕。

政治迫害

被栽以「違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且強拆店舖取走電腦財物。

2007

83

新疆

烏魯木齊

周恆

家庭教會成員

被逮捕並關押至今

宗教迫害

領取一批外地運來的聖經

2005118

北京市

蔡卓華

牧師,北京家庭教會領袖。印刷《聖經》被指為「非法刊物」。

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5萬元

宗教迫害

同案被告蔡妻肖雲飛:有期徒刑2年,罰金12萬元;妻舅肖高文:有期徒刑16個月,罰金10萬元。聖經等出版物書籍237,776冊及個人存款8萬元沒收。)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台商回流 工業區搶手 經部評估延長優惠
工業區搶手 利澤工業區10日公告用地開發
台商拍賣北京文物局喊停 文物未經鑑定
『年終愛心回饋   台灣商會捐款』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