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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被訴 檢方認定特別費須支出不得納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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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三日電)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高檢署查黑中心今天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檢察官侯寬仁心證認定,特別費在性質上本就應「支出、使用」,不可納入私帳,就算放著不用也不行,侯寬仁並未採法務部特別費「實質補貼」的見解,認為法務部是「獨創新見解,並非通說」。

檢方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自1998年十二月至2003年十二月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一千零二十三萬多元,但相關帳戶總支出,至多只有三百四十九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意即有六百七十四萬多元「根本未支出」。

2004年一月至2006年七月以領據領得的特別費為五百零六萬多元,至多只有六十三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有四百四十三萬多元未支出,總計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未支出的特別費 (不須單據部分)為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均應視為貪污所得。

起訴書指出,根據財政部1977年八月十一日公函,以及台北市府歷年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市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馬英九本人去年第一次應訊時,也稱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

侯寬仁認定,法務部去年十一月「特別費屬實質補貼」的見解,與歷年來行政院及財政部公函對特別費用途的規定砥觸,屬獨創新見解,並非通說。

侯寬仁也認為,馬英九以領據提領半數不須單據特別費時,已向會計人員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會計人員也是基於此種確信,才會每月初先支付給馬英九,但馬英九領取後,卻未有支出,其有詐術之實施,「彰彰明甚」。

此外,檢方更列舉馬英九自1988年起歷任公職,認為他對此等公務常識「不可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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