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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定穎延遲公告 負責人各處罰鍰24萬元

2007-02-15 20:5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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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代芝台北十五日電)統一延遲公告中國投資案、定穎電子背書保證金額超過淨值5成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分別對兩家公司負責人高清愿、曾茂昌各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

證期局指出,定穎2005年12月底背書保證餘額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但未在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遲至2006年11月才公告。

另外,定穎2005年9月8日公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但後來金額增加超過最近期財報淨值50%時,未依規定如期公告,依當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針對這兩案,對負責人曾茂昌各處罰鍰12萬元,合計24萬元。

統一子公司KAI NAN(BVI)INVESTMENT CO.,LTD在2006年6月28日與另一子公司統一企業(中國)投資公司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書,受讓中國大陸地區青島統一飼料農牧、眉山統一、天津統一及中山統一等4家公司股份,總交易金額2542萬美元,但遲至12月4日才公告。

證期局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統一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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