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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衛生署:一般牙膏若標示藥用 違反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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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九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連福今天質疑,多款市售牙膏號稱具療效,卻未加註使用警語,連續使用恐危害民眾身體健康。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長廖繼洲說,藥用牙膏須經衛生署認可,一般類牙膏若標明「藥用」,就違反藥事法,最高可罰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江連福(台中縣)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友人從國外帶回一條台灣也有販售的同款牙膏,卻發現兩條牙膏加註警語有異。國外版牙膏上有加註不得連續使用四週;但台灣版牙膏卻未加註,恐影響民眾健康。

廖繼洲表示,一般牙膏若未含氯化鍶成分,則屬於一般商品,是經濟部管轄,並不需經過衛生署認可;但此類牙膏若標明「藥用」,就違反藥事法,可處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廖繼洲說,但只要牙膏上註明「配合正確刷牙,以減輕敏感性牙齒的疼痛」,或是預防等相關標示,就屬於合理的標示,不受藥事法管制。

江連福要求衛生署抽檢市售牙膏,全面清查是否有含藥物成分;廖繼洲允諾,會請藥檢局進行全面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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