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修法 放寬2001年前之休閒農場可取執照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日電)為推動台灣觀光發展,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增訂兩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成立的非公司組織休閒農場,可在條文修正施行日起兩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

提案人、親民黨籍立委蔡勝佳(不分區)指出,包括農田水利會與農會等休閒農場,取得觀光執照後將可增加投資,對台灣觀光發展有相當助益。

蔡勝佳說,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妥公司登記、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但在兩千零一年前已成立非屬公司組織的休閒農場,卻被法律綁住無法取得觀光執照,致無法經營相關業務。

立院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七十條之一,在發展觀光條例兩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自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