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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 放宽2001年前之休闲农场可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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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日电)为推动台湾观光发展,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发展观光条例”,增订两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成立的非公司组织休闲农场,可在条文修正施行日起两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

提案人、亲民党籍立委蔡胜佳(不分区)指出,包括农田水利会与农会等休闲农场,取得观光执照后将可增加投资,对台湾观光发展有相当助益。

蔡胜佳说,发展观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者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办妥公司登记、领取观光游乐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但在两千零一年前已成立非属公司组织的休闲农场,却被法律绑住无法取得观光执照,致无法经营相关业务。

立院三读修正发展观光条例,增订第七十条之一,在发展观光条例两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依相关法令核准经营观光游乐业业务而非属公司组织者,自发展观光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观光游乐业执照,始得继续营业。前项申请案,不适用第三十五条办理公司登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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