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三读 鼓励诉讼人藉调解制度解决纷争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明订为鼓励诉讼当事人藉和解、调解机制化解纷争,将法院退还当事人裁判费的比例,由现行的二分之一提高为三分之二。

考量目前当事人利用和解、调解程序解决纷争的比例仍偏低,和解、调解制度成效未能充分发挥,司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提案,主张应修法提高撤回起诉、和解与调解成立的声请费与裁判费比例,以鼓励诉讼人藉调解制度解决纷争。

全案经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初审同意,立法院会下午三读通过。三读条文明订,原告撤回告诉或和解成立者,得于撤回后与和解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裁判费的比例,由现行二分之一提高为三分之二。

此外,考量小数额的财产争议交诉讼程序审理,未免太浪费法院资源,三读条文明订,将诉讼前应先经法院调解的金额,由现行新台币十万元的规定提高为五十万元,另授权司法院可依据社会经济状况变迁,适时颁布命令,可将五十万减至二十五万或提高至七十五万。

若诉讼中的案件经两方当事人同意交付调解,考量原承审法官对案情最熟悉,另于现行调解程序规范中增订,可由原承审法官选任适当调解委员予以协助,若调解成立亦可于调解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声请退还已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