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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英涉違反選罷法案 遭判徒刑六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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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五日電)前花蓮縣議員郭國英被控2002年參選花蓮縣議員期間,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遭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三審判郭國英有期徒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兩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三審判決,郭國英被判有罪定讞。

根據判決書,郭國英為求順利當選,2002年一月間謀議由男子鍾熹城出面,對花蓮縣豐濱鄉具有縣議員投票權的居民五十位,以交付每票新台幣一千元的代價,換得投票給郭國英。後來由郭國英妻子范國尚交付七萬元給鍾熹城,其中五萬元為行賄所需的賄款,由鍾熹城進行後續買票相關作為。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三審認為,雖郭國英等三人均否認有賄選情事,但根據鍾熹城自白犯罪和自行交出賄款等證據,郭國英、范國尚和鍾熹城等三人的犯罪事實已事證明確。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三審以郭國英、范國尚和鍾熹城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判郭國英和范國尚各有期徒刑六個月,鍾熹城則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九百元折算一天,各褫奪公權兩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三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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