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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消防設備師具兩年經驗可申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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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三日電)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防設備師法草案」,凡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具有兩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可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不過各類場所消防設備監造、設計、檢修是否應由消防設備師專責,因朝野有爭議,經討論後決議交朝野協商。

內政部擬具提案說明指出,依據「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師執業、懲處等相關管理事宜,因攸關人民權益,須以專法訂定明確規範。

全案經內政委員會上午討論後初審通過。初審條文明訂,經消防特考及格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有兩年以上實務經驗,始得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人員。

領有執業執照的消防設備師,始可單獨設立或與其他合格的消防設備師成立執業事務所或受聘於他人,執行消防設備相關業務。

至於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師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未加入公會卻擅自執業的消防設備師,縣市主管機關可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有關各類場所消防設備監造、設計、維修、裝置等業務,是否須明定僅能由消防設備師專責?消防設備師加入公會的條件,領有滅火器技術士證書等人員,是否也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設備師證書等規範,因朝野意見不一,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張慶惠(不分區)裁定,爭議條文保留交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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