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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家暴案 警局:法律認知落差易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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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八日電)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七日受理陳姓婦女當街遭丈夫毆打案件,被指稱不理會被害人及見義勇為的學生報案。警方今天表示,家暴雖涉及刑法傷害罪,但屬於告訴乃論罪。當事人不想對丈夫提起傷害告訴,依法警察無從刑事偵辦。

台北市警局今天發佈澄清新聞指出,阿根廷籍證人吳華安質疑為何不能以證人身分提起告訴?主要是因國情及法律規定不同,所產生的誤解。

由於這一件家庭暴力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成年人,警察處理方式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原則。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被害人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者,相關機關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警方表示,因大安分局員警抵達現場處理時,這名婦人已返抵公婆家中,未停留現場,所以,不符合家暴「急迫危險」要件,也沒有立即逮捕現行犯的要件。對陳姓婦女之後續關懷扶助,大安分局已通報台北縣社會局、北市政府社會局追蹤了解。

六日下午台北市發生一起街頭毆妻案,陳姓婦人因為搭計程車,多花了二百元,遭酒醉的鄭姓丈夫在臥龍街上當眾施暴猛踹十多分鐘,多名目擊路人視而不見。

直到義大利籍的女學生嫣然與阿根廷籍的男學生吳華安見狀,協助報警處理並護送陳婦送醫救治,才阻止這場家暴繼續惡化。

北市警局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對兒童或少年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予緊急保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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