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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修正通過 廠商有義務回收不安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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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三讀通過「商品檢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課予廠商發現不安全商品時,應回收、改正並負通報責任,經銷商也不得販售未檢驗商品,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立法院三讀通過商品檢驗法修正案,加重業者保護消費者權益責任。

新修正的商檢法明定,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局通報,違者可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首度把經銷業者納入規範,要求經銷商負起商品安全把關責任,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檢驗規定的商品;違者若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也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杜瑕疵商品繼續在市場上流通,商檢法授權標準局可依法命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

標準局長陳介山表示,商檢法這次修正,主要是因應消費者權益高漲,加重業者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未來商品檢驗制度也將略微修正,可依商品危害風險性高低而有不同檢驗程序,讓檢驗通關制度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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