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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過關 體委會表欣慰

2007-06-16 19:28 中港台時間|06-16 06: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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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黎建忠台北十六日電)第六屆立法院第五會期接連兩天挑燈清倉法案,根據立法院統計,這會期共通過一百二十一件議案;其中歷經二十多年的「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也順利過關,體委會除表示欣慰之餘,也強調未來會和教育部訂定相關法規,讓國內教練制度越走越完善。


體委會表示,這次立法院通過的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包括:一、明定專任教練之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二、明定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條修正也對教育部於七十四年起招考、儲訓迄今由體委會聘任的一百七十一位教練之任職年資及退休年資得予合併計算。


體委會強調,經過二十多年來的努力和奔走,如今終於獲得行政院與立法委員的支持完成運動教練任用的授權法源,這項法案的通過對台灣競技運動的發展,更有正面、深遠的影響,不僅是本年度運動界的一大盛事,更堪列為台灣運動發展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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