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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运动教练法制化过关 体委会表欣慰

2007-06-16 19:28 中港台时间|06-16 06: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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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黎建忠台北十六日电)第六届立法院第五会期接连两天挑灯清仓法案,根据立法院统计,这会期共通过一百二十一件议案;其中历经二十多年的“专任运动教练法制化”也顺利过关,体委会除表示欣慰之余,也强调未来会和教育部订定相关法规,让国内教练制度越走越完善。


体委会表示,这次立法院通过的国民体育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包括:一、明定专任教练之待遇、服勤、职责、解聘、停聘、不续聘、申诉、福利、进修、成绩考核、奖惩、年资晋薪及其他权益事项,由教育部定之。


二、明定专任运动教练任用满三年,经专任运动教练绩效评量委员会评量其服务成绩不通过者,不予续聘。其退休、抚恤、离职、资遣等事项,依教育人员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条修正也对教育部于七十四年起招考、储训迄今由体委会聘任的一百七十一位教练之任职年资及退休年资得予合并计算。


体委会强调,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努力和奔走,如今终于获得行政院与立法委员的支持完成运动教练任用的授权法源,这项法案的通过对台湾竞技运动的发展,更有正面、深远的影响,不仅是本年度运动界的一大盛事,更堪列为台湾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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