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日電)中國廣東深圳市規定,台灣民眾及中國香港、澳門居民和華僑在當地買屋,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商品房。
香港「大公報」今天報導,深圳市國土房產局、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昨天聯合發布「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以規範中國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行為。
通知規定,中國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深圳市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條件為:境外機構是已在深圳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並只能購買用於辦公所需的商品房(辦公類)。
中國境外個人(不包括台灣民眾與港澳居民、華僑)要在中國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才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
台灣民眾、港澳居民和華僑只可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