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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要求財務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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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為有效監督,引導財團法人健全發展,明定財團法人應將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財產清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各項營運及運作相關資料主動公開。

草案也明定,財團法人對捐助的財產、孳息以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分配盈餘。若未完成設立登記許可前,也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款。

「財團法人法」草案獲得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上午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目前「民法」僅有幾個條文針對財團法人做規定,多年來有不足之處,法務部因此擬定此法。

張清雲說,「財團法人法」草案共九章、五十三條,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公設財團法人和民間財團法人,對公設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對民間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

他表示,政府、公營事業或公設財團法人所捐助財產,合計達接受捐助者財產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公設財團法人。民間捐助或捐贈的財產,超過接受捐助及捐贈者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民間財團法人。

草案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除捐贈給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或支出來源屬捐助人指定用途的捐助財產,否則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

草案也建立資訊公開原則,要求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其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收支、財產清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財團法人應在備查日起三個月內,將接受的補助、捐贈名單、支付獎助等資料主動公開。但涉及隱私權或公開有妨礙財團法人運作者,不在此限。

為強化財團法人設立的公益目的,草案明定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監事或經理人的營利事業,違反的行為人處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財團法人董監事執行職務,應自行迴避利益衝突;董監事也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草案規定,公設財團法人設董事為九至十五人。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六十八歲,應即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連任的董事人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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