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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月開徵營業稅款繳納 延至黃曆新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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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電)財政部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季開徵的2007年第4季營業稅及按月開徵今年1月營業稅,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今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2月6日至2月11日適逢黃曆新年假期,順延至2月12日至2月21日,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按季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指的是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每個月營業額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者,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

至於按月開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是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的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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