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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銷售以營利為目的 明年起須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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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含網拍);具備營業牌號;雇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等其中一項條件者,自明年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受限於人力的限制,無法將所有個人售屋的案件均逐一查核,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稽徵機關係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房屋應予排除),先行納入查核範圍,審酌交易頻率及交易目的,詳予查明後如是「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課徵營業稅。

不過,國稅局強調,如為檢舉案件,則不受 6戶的限制,稽徵機關均會著手進行調查。

國稅局提醒,個人售屋有符合課徵營業稅標準者,不可以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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