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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月开征营业税款缴纳 延至黄历新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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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电)财政部表示,依营业税法规定按季开征的2007年第4季营业税及按月开征今年1月营业税,法定税款缴纳期间应为今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2月6日至2月11日适逢黄历新年假期,顺延至2月12日至2月21日,便民并维护纳税服务品质。

财政部说明,依营业税法第40条第1项按季开征营业税的营业人,指的是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典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销售农产品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每个月营业额不超过新台币20万元者,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营业人,包括理发业、沐浴业、计程车业等。

至于按月开征营业税的营业人,是指特种饮食业,包括夜总会、有娱乐节目的餐饮店、酒家及有女陪侍的茶室、咖啡厅、酒吧等的营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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