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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警政署:線圈感應測速器不再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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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八日電)雖然警政署已通令的老舊的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暫停使用,但究竟能否作為取締依據仍引起爭議。警政署今天表示,依法院見解,除非有具體事證顯示感應線圈測速器測得數據有失真情形,否則已製單郵寄完成舉發案件,仍將裁罰,車主不服可依法申訴;至於未製單、郵寄者,則不再舉發。

對感應線圈測速設備停止使用後已舉發與未舉發案及民眾陳述問題處理原則,警政署交通組表示,各警察機關已製單郵寄完成舉發案件,依法院案例裁定見解,若無具體事證顯示感應線圈測速設備所取測得數據有失真等情事,違規人如不服、爭議,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在裁決前向處罰機關提出陳述,例如有行車紀錄資料等證據可一併檢附。

至於已拍照未製單,或已製單未郵寄的存有爭議案件,因尚未完成舉發程序,為避免民眾爭議,以及減少行政機關處理陳述案件的人力、物力資源浪費,警方將不再製單郵寄舉發。

對警方使用的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未經檢定合格,卻用來取締超速違規,交通組晚間再度澄清,目前取締測速設備有三種,其中雷達測速器、雷射測速器都有檢定規範,警察機關據以辦理檢定,取得合格檢定證書。

只有感應式線圈測速設備自民國六十五年起開始使用,已沿用三十多年,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無檢驗感應式線圈測速之設備,致無法檢定,只有要求在採購及使用這項設備,須有生產國製造廠或其他檢驗單位準確性認證證明文件,以確保準確性。

交通組指出,依各地法院對違規案件異議裁定案例,感應線圈測速設備都經原製造國(如瑞士、荷蘭)電力及環境度量衡部門檢驗認可,式樣認可證書除經外交部駐外機構驗證屬實外,也經各法院公證處認證,縱因國際上還沒有感應線圈測速設備檢測標準,而未納入法定度量衡器施以檢定,並不能逕予否認這類儀器於正常使用情形下所取得數據。因此各法院對交通違規聲明異議案件,只要舉發單位提出國外的認證資料,法官也認為準確性應屬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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