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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裕正遭羈押案 高雄高分院再發回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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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八日電)去年底涉及賄選遭羈押的高雄市環保局長蕭裕正及視察施道寬,經提起抗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十一日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雄地方法院重新裁定仍被裁定羈押,經二度提起抗告,高雄高分院今天認為,原裁定不當,再度予以撤銷,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裁定。

蕭裕正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透過施道寬安排,以首長特別費在高雄市金獅湖畔一家餐廳與三民東區清潔隊幹部約三十人餐敘,慰勞同仁辛勞,被控涉嫌為三民區某候選人賄選,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後,經提起抗告,今年一月十一日被高雄高分院裁定撤銷羈押,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裁定,高雄地院十二日仍裁定繼續羈押。

原裁定認為,施道寬對其製作的三民東區隊員及隊員親友名冊用意,前後供述不一,並與同案共犯王國權供述不符,且在扣得的某立委候選人名冊諸多成員都為環保局清潔隊員,檢察官還提出有證物可能藏匿處待搜索,如不繼續羈押施、蕭兩人,恐有湮滅證據之虞;另對清潔員參加某立委候選人成立大會是否有申報加班費,蕭、施兩人與其他證人及共犯供述反覆不一,也有勾串證人之虞。

抗告理由為,施道寬製作隊員及其親友名冊用意,以及被告及證人報支加班費等供述歧異,純屬被告辯解是否可信的問題,尚難據以認為還有證據待查而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及串證之虞。

再者,被告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押迄今,若有證物可能藏匿處待搜索,何以迄未進行,原因何在?豈非以檢察官的怠惰而形成羈押被告的必要性持續存在,加上被控詐取財物概略為若干,是否重大危害社會,到非羈押不能確保被告到庭應訊的地步,原裁定都未詳加調查及說明,即予裁定羈押,影響被告人權。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則認為,蕭裕正及施道寬抗告並非沒有理由,原裁定尚有未洽,應予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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