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中共迄今無成定論法律認定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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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訊】一、目前中國法院審理涉及法輪功案件依據的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條;

2、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

4、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佈法輪功是X教(注﹕以下將相關「邪教」簡寫為「X教」);

5、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X教》;

6、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7、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8、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9、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重新定義,但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二、上述文件不能成為法律依據分類如下:

第一種情況: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4)江澤民的談話和(5)《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

第二種情況:因違憲無效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如(1)《刑法》第300條與(6)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因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法輪功學員也只是在法律範圍內維護自己信仰真善忍的權利。

第三種情況:(7)與(8)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第四種情況:(2)與(3)部門規章違反《憲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民政部無權宣佈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頒發對宗教的傳播實行禁止措施沒有權力依據。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標準是什麼?這是什麼性質的認定?是否向被認定對像進行了告知?是否允許被認定對像申辯?如果允許申辯,具體程序是什麼?由哪個機構受理?因此民政部文件、公安部的通知均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法第36條。因此, 所有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綁架、勞教、判刑等一切行為都是犯法,都在踐踏中國法律。

三、法輪功修煉完全合法

許多人都以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X教」了,其實根本就沒有。第一次將「法輪功」冠以「X教」二字的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法輪功就是X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X教」的評論員文章。江澤民的話絕對不是法律。《人民日報》的文章也不是法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根本無權對任何團體、個人定性、定罪。反過來說,他們稱法輪功是邪教這一做法本身就是違法。99年10月30日由全國人大常委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一「決定」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自始至終未提法輪功一個字。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依舊沒有法輪功。(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認可公安部具有評判誰誰是邪教的權力。)

至今,所有對待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就是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事實上刑法300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如果要說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法律實施,具體破壞了哪項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如何實施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每當法輪功親屬與律師提出這些問題時,執法人員都默不作聲,支支吾吾。其實,中共把持檢察院、法院的大門拒絕法輪功上告﹔壓迫律師不接法輪功的案子或不能做無罪辯護﹔動用國家機器造謠、誣蔑並隨時借口抓人、洗腦;搞株連威脅、恐嚇家人朋友﹔逼迫工作單位迫害、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手段……才迫使法輪功修煉者發真相資料讓老百姓瞭解事實真相,了解中共一貫的醜惡歷史﹐不與邪惡為伍﹐抵制並結束迫害,這種和平抗爭﹐對於受殘害的一方這幾乎是唯一可行的發聲渠道了。

中共在九年中迫害死了近4000法輪功修煉者以及製造了人類歷史上最大最殘酷的迫害信仰的人權災難,這才是罪惡深重,必將受到未來正義的審判。

(注1﹕以下「邪教」簡寫為「X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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