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四日電)中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首度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賠償標準由中國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內容做出具體解釋。
中國國家賠償法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實施,但實施十多年來暴露出門檻高、標準低、範圍窄、程序亂等多項缺失。
「法制日報」曾批評國賠法對國家賠償該確認的不確認、該賠的不賠、該執行的不執行,以至於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額之低、獲賠之困難屢遭詬病,尤其在「精神賠償」方面,有必要進行一次「翻修」。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在二十三日起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首次審議,將明文規定精神損害也可向國家提出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向新華社表示,這次國家賠償法修正案,主要有暢通賠償請求管道、完善賠償辦理程序、確定雙方舉證義務、明確精神損害賠償、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等內容。
曾參與國家賠償法起草及修正案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表示,具體的精神賠償金標準,將由最高法院判定,可能會參照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