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善光:我控告法院非法拘禁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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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訊】一、控告人:張善光,男,1955年出生,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漵浦縣盧峰鎮民主街545號。1989年因反對政府動用軍隊鎮壓學生反腐敗的和平示威運動,被判「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入獄七年。出獄後,對政府侵害人權的行徑繼續持批評態度。

二、被控告人: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控告案由: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無效判決非法監禁控告人長達十年。

四、事情經過:1999年3月的某天,我在家中接受境外某新聞媒體電話採訪(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公民不能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在談到中國農村基層政府經常侵害農民利益問題時,我順便列舉了前不久發生在本地的一個綁架殺人案。該案的前後經過,當天就在我居住的這個縣城傳得沸沸揚揚,幾乎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對那位記者是如此說的:「前不久,某鄉政府一夥人到農民張喜仁家催收上繳費,張喜仁不在家,那夥人就搶走了張喜仁家的牛。張喜仁回家後,誤以為是村幹部和鄉政府一起所為,於是報復性地將村黨支部書記才11歲的孩子綁架到自己家,揚言不退牛就不放人。鄉政府聞訊便報警,縣公安局立即派了十幾個全副武裝的警察匆匆趕去包圍了張喜仁的家。在此過程中矛盾激化,張喜仁用菜刀砍死了那個孩子,張本人也被警察亂槍擊斃。」我接著說:「這是一個悲劇,這個悲劇完全是由鄉政府到農民家亂收費引起的。那個11歲的孩子死得太慘。我希望這種悲劇今後不要再發生。」我同境外記者談的以上這段話,司法機關後來將其認定為「情報」,稱之為「張喜仁綁架案」。1998年7月22日,懷化市公安局、懷化市檢察院以我同境外記者談及」張喜仁綁架案」,涉嫌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為由,將我逮捕起訴。同年12月27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認為我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我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我不服,1999年1月4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0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上訴案未經審理即做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從此,我在監獄整整關押十年。

五、被控告人犯罪事實:

1、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的有罪判決嚴重違背刑法基本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情報」一詞僅僅只在刑法第111條中出現一次,根據該條的文字表述「……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得知,我國刑法中的所謂「情報」,不是指的國家秘密,它所涵括的內容是在國家秘密之外,它與國家秘密是並列平行、在邏輯上具有全異關係的不同概念。什麼是國家秘密,《國家保密法》做有明確界定,即「關係到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的事項」。而對什麼是「情報」,現行法律卻毫無解釋(2000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情報」做了司法解釋,將其界定為「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依照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此解釋存在兩個致命點:1表面上對情報做了解釋,實際上此解釋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它未就「怎樣才算尚未公開」、「依照什麼規定不宜公開」以及「不宜公開的標準和範圍」做出絲毫說明,人們根本無法從這一定義推出「情報」的外延即具體事項。依照此種莫名其妙的解釋、假設某地發生礦難或發生食品衛生事件,當地政府不准公開,這不就成了情報?真是豈有此理;22000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立法法》,根據該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對法律中含意不明確的條文做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刑法第111條中含意不明確的「情報」擅自做解釋,明顯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法第111條中的「情報」實際上是一個完完全全的空項,沒有任何內涵,全中國人包括所有法官都無法確認它應當包括或者不應當包括哪些事項。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是現代刑法不可違背的基本原則之一)。既然法律對「情報」沒有任何解釋,誰都不知道法律上的「情報」究竟指的是什麼,那麼「張喜仁綁架案」就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報;「張喜仁綁架案」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報,那麼我同境外記者談及「張喜仁綁架案」就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與為境外法提供情報風馬牛不相及。如同法院不可以沒有法律依據將職工到單位領取工資判決為「貪污」,相向朋友借物品判決為「搶劫」,把同境外人員包括同回鄉探親的港、澳、台同胞說「菜市上牛肉十塊錢一斤」判決為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一樣,沒有法律依據將「張喜仁綁架案」認定為情報必然屬於無效,否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就是權力者用來玩弄老百姓的「魔術棍」。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把我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認定為犯罪,是對刑法基本原則的公然挑戰,是在強姦法律。

2、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的有罪判決嚴重違背程序法。1我的所謂「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一案,不涉及國家秘密,不涉及個人隱私,依據憲法第125條和刑訴法第152條規定,法院應當公審理。但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對此案進行秘密審理;2我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後,依據刑訴法第191條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違背公開審理規定的一審判決,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但未依法撤銷,反將其裁定為合法有效(僅從此則可看出,法院是憑著依法應當被撤銷的判決將我關押十年);3依據刑訴法第187條規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的上訴案應當進行開庭或不開庭的審理,但本人從上訴起到接到二審裁定,自始至終未見到過二審法院任何法官,也就是說,二審法院對我的上訴案根本就沒有經過法定審理程序(無論是開庭的還是不開庭的),卻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則」的裁定。鑒於此,如果做法官的父親可以審判有犯罪嫌疑的兒子,如果法院可以不通知公訴人到庭就開庭審判刑事被告人,如果法院對被自己判處死刑的囚犯可以不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下達死刑執行令就立即執行,如是老百姓可以自行組成法庭對貪官污吏審判、處罰,那麼法院對我的違背法定程序的判決就響噹噹有效,前面那些「如果」如果不允許,那麼法院對我的嚴重違背法定程序的判決就應當一視同仁不允許。張三可以喝水,李四不准喝水,全世界沒有這個道理。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今天這個時代竟然還敢隨心所慾把受憲法保護的法定程序踩在腳下,是我之悲哀!是中國之悲哀!

綜上所述,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的有罪判決,無論是在實體法上還是在程序法上都屬無效。故而兩級法院對我的十年監禁毫無疑問屬於沒有合法依據的非法行為。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合法依據將我監禁十年之久,明顯觸犯刑法第238條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情節十分惡劣,後果極為嚴重。

六、控告目的:在當今中國社會,司法的腐敗、暴虐、黑暗,人人有目共睹,遭到法院枉法裁判迫害的公民無處不在,中國人民對自己國家本應神聖至上的法院的信任程度降到了三千年以來的最低點。難以數計的冤、假、錯案,加之行政機構的胡作非為,已經或正在沉澱成一座巨大的不燃則已燃則沖天的活火山。最近發生於上海的楊佳事件,無疑就是這座活火山漏出的一點小小火星,中國危矣!為著避免千千萬萬個楊佳的出現,把即將輔天蓋地而來的熊熊火焰踏息在廣闊的岩石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立即迫在眉睫毫不猶豫地啟動憲法監督機制,啟動司法監督機制,給所有在現行司法體制下受到迫害的公民一個公正的「說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前途著想,為十三億華夏子孫命運著想,我深切希望中國司法體制對中國公民無所顧忌的迫害到我打止,不要肆無忌彈延續到望「火」興歎那一刻。這就是我今天在這裡強壓住憤怒,理性地控告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全部目的。

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必須認真準備的無數個「說法」中,也必須有一個是給我的。

此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8年 11 月 4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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