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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員工不給資遣費 新光三越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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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2日電)兩名女子在新光三越擔任超市營業員,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以「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兩大過免職。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資遣費共計新台幣81萬餘元。

女子黃雅玲、李怡靜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以工作規則中「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各記兩大過免職,兩名女子認為新光三越有違雙方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造成兩人損害,因而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訴訟。

新光三越指出,黃女曾於工作時對接替的主管口出惡言,兩人並在週年慶期間,對所負責的區域未盡職責,導致貨架上商品嚴重不足、屢勸不聽,並曾延誤盤點作業等,因此對兩人予以兩大過免職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衡量兩名女子怠惰違失情節與分別受雇超過11年,新光三越也沒有提出因兩人怠惰違失,造成任何具體損害,因此法官認為,新光三越應依勞基法規定,遵守預告期間並給予資遣費,才能兼顧兩人長期任職辛勞,不致於抹煞兩人年資利益。

因此,台北地院依照原告兩人的請求,分別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黃雅玲46萬6921元、李怡靜35萬4637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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