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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
【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2日电)两名女子在新光三越担任超市营业员,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以“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监督屡劝不听”两大过免职。台北地院日前判决,新光三越应赔偿资遣费共计新台币81万余元。
女子黄雅玲、李怡静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百货公司以工作规则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监督屡劝不听”,各记两大过免职,两名女子认为新光三越有违双方劳动契约及劳工法令,造成两人损害,因而提出请求给付资遣费诉讼。
新光三越指出,黄女曾于工作时对接替的主管口出恶言,两人并在周年庆期间,对所负责的区域未尽职责,导致货架上商品严重不足、屡劝不听,并曾延误盘点作业等,因此对两人予以两大过免职处分。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衡量两名女子怠惰违失情节与分别受雇超过11年,新光三越也没有提出因两人怠惰违失,造成任何具体损害,因此法官认为,新光三越应依劳基法规定,遵守预告期间并给予资遣费,才能兼顾两人长期任职辛劳,不致于抹煞两人年资利益。
因此,台北地院依照原告两人的请求,分别判决新光三越应赔偿黄雅玲46万6921元、李怡静35万4637元。全案可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