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兩檢察院爭奪11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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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

控告人:周光福,重慶市光榮坡328號
被控告單位:重慶市沙坪壩區,北碚區檢察院、原檢察長

立法的根本目的,要求誰守法,社會中的每一個公民當然也包括執法者,而利慾熏心的北碚區,沙坪壩區兩檢察院、檢察長為控告人的錢財佔為己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手中的魔杖,聯手搶卻改革開放首富118萬多元,並製造了一起特大經濟冤假錯案。

控告人周光福原是重慶市特剛廠物資總調度,85年停薪留職並與相關企業簽定協議,代購貨源,不僅解決了相關企業的燃眉之急,更為國家和企業創造了豐厚的利益,而見錢眼開,魚肉百姓的重慶市北碚區,沙坪壩區兩檢察院、檢察長。與90年2月,同時以調查案件為借口,將周光福非法拘禁在沙坪壩區老干處招待所,在連續七個晝夜的折磨下,以欺騙、威脅、引誘、體罰等手段,沙坪壩區檢察院在沒任何證據情況下收繳了近14萬元現金,案件至今17年沒有處理結果也不退錢,超越地域管轄的北碚區檢察院,獲取了周光福在其檢察院編寫了「投案自首書」和「行賄」川議一廠財務科劉青松的25000元的簽字後,於90年4月4日將周光福收審。6月4日逮捕,同年10月5日以挪用公款起訴,91年10月5日被退卷補充審查。91年8月超期羈押的北碚檢察院,又強迫周光福在縣級沒權力審理的特大經濟案件和不屬其直接受理的,沒有經工商確認的「投機倒把」,逮捕證簽字後又經投機倒把起訴了周光福。(註:改寫後的投機倒把逮捕時間是原挪用公款逮捕時間)。

而早已和檢察院互相勾結的北碚法院,故意迴避檢查院的程序違法,也超權審理,並將原開庭時間擅自取消,後又在當天下午臨時通知開庭,無一聽眾,未公開審判的北碚法院,庭審時,給周光福以明確的信號…… ,在沒有陳述權,辯論權中結束了審理,並於91年9月24日作出了(91)院刑第95號相互間存在矛盾的枉法判決。即:1、判決明確無誤認定周光福是為特剛代購,即是代購周光福就不具有購銷主體的性質,是一種受委託行為;2、判決還認定周光福87年12月——88年7月非法倒賣國家禁止的重要生產資料「鎳」而國家工商局85年4月29日公佈的24種物質「鎳」並沒有禁止(後付國家工商局4月29日文件),「更不用說其是廢品」。周光福代購行為發生在國家沒有禁止時期,即判決認定87年12月——88年7月,周光福行為完成兩個月後,直到88年9月29日才公佈了(96)號文件,將85年規定的24個品種進行增減調整,才將「鎳」列為禁止範圍,很顯然國家明確其行為被禁止後,控告人再沒有發生其代購行為。

在審時徇私枉法的北碚法院雖然撤消了原判決書,卻還是栽贓事實不存在的兩筆違法,並又將企業對企業業務往來憑證作為周光福個人行為的憑證,栽贓陷害周光福牟取暴利48萬多元,而實際收繳了104萬多元及以低價6元處理了收繳物茅台酒30瓶,改判時還不上法律文書,並以假借款遊戲的謊言掩蓋其職務犯罪。後又以周光福符合「三個有利於「由原12年改判6年,言詞之間,就是一個事實是鄧小平的「三個有利於」早已被司法專橫扭曲成為:有利於把權力變成掠奪人民血汗的資本,有利於以權賺錢、以錢賣官、有利於法律都能被特權所噬。

在這場利用權利,獲取錢財的原北碚區檢察長石玉,從而大富大貴,大紅大紫,用優沃條件的錢財,獲取了重慶市反貪局長,這樣的民族敗類「何談」「反貪」,公共權力私人化的反貪局長石玉,從此對周光福的野蠻暴虐,更加肆無忌憚,艱辛的6年牢獄之災,周光福遭受了投毒,3次調監後又在牢頭獄霸,極刑犯去的新疆監獄服刑。總之周光福在受審和服刑間「享受」到了刻不容誅的真正犯罪份子都無緣粘邊的超級「殊榮」。

綜上所述,重慶市17年來吃盡人間苦,受盡人間罪的周光福疾苦漠然置之,對利用職權,掠奪周光福勞動所得的重慶市沙坪壩區,北碚區兩檢察院的職務犯罪行為,卻保駕護航與上級專案組相抗衡,使糾正周光福案件的工作多次受阻,這既顯示政府的治理失敗,也顯示了當局的殘忍和每屆領導推卸責任的無恥,敬請上級領導為周光福搭建法律平台,與利用職權的貪贓者對簿公堂洗淨我人身屈辱,感受法律公正,結束天當床、地當被的乞討生活,讓流浪17年的周光福住有所居,這也是對判決認定符合三個有利於的周光福必然回報。

控告人:周光福
2008年2月26日
電話:13121559261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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