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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在籍投票法立法 待解問題一籮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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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九日電)曾經在台灣立法院引發爭議的「不在籍投票」立法,新國會是否可能再次提出討論,外界矚目。如何化解海外通訊投票的修憲難題?去除中國台商投票恐遭中國介入的疑慮?重重問題有待朝野對不在籍投票形成共識,再由選務機關規劃完整技術配套才可杜絕弊端。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可事先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許多民主國家早已行之有年。

民進黨在藍營推動不在籍投票時曾提出疑慮,如何確保中國台商、台生投票行為,純粹出於個人自由意志而無中國介入?如何要求對岸在郵遞選務措施上配合,以維護選票遞送過程的隱密性?

國外的實施經驗顯示,行使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為「通訊投票」,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適用者主要是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僑居海外公民與海外經商者。

第二種是「代理投票」,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像是不識字或失明、身障選民就可使用;第三種是「特別投票所投票」,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未被褫奪公權者),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

中選會委員劉光華認為,雖然這是個超越藍綠、有保障所有選民行使參政權的正當性議題。不過,藍綠在各項選舉競爭都很激烈,涉及票源計算,問題就複雜化。

他表示,光是海外僑民與台商、駐外人員就有超過一百萬張選票,一旦開放,就將成為選舉結果的關鍵因素,中選會必須把相關配套立法與選務技術做好,才能避免選舉爭議。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說,不在籍投票的確是可保障基本人權,符合世界潮流,中選會也早已擬妥了相關的立法草案。不過,海外通訊投票部分有待修憲解決,台灣內部的選舉文化與買票選風也得納入整體考量,癥結點還是要社會各界獲取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共識。

首先就法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國外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要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修憲是第一關。

對選風仍有改善空間的台灣來說,也難以保證維持秘密投票原則的特設投票所投票或通訊投票方式,是否會為賄選風氣雪上加霜。

中選會幕僚人員認為,不在籍投票的選務技術可參酌各國經驗,其實沒什麼障礙,像是因應各國郵遞效率不一與不彰問題,就可設計選民寄回選票時間提前。不過他建議,如果要讓社會多數支持不在籍投票制度,剛開始可從地方選舉試辦,對象也可先從軍人、警察及監獄受刑人等國內特設投票所或國內通訊投票開始,再慢慢擴大範圍到海外通訊投票。

面對全球化的時代,政府不應漠視身在世界各地的台灣公民的投票權益,也不應剝奪在異地服役軍人、執勤警察的投票權,在今年陸續舉辦完立委、總統大選等重要選舉後,朝野或許可暫時放下選票算計,從法律、選務、技術安全與政治層面商討「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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