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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不在籍投票法立法 待解问题一箩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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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九日电)曾经在台湾立法院引发争议的“不在籍投票”立法,新国会是否可能再次提出讨论,外界瞩目。如何化解海外通讯投票的修宪难题?去除中国台商投票恐遭中国介入的疑虑?重重问题有待朝野对不在籍投票形成共识,再由选务机关规划完整技术配套才可杜绝弊端。

所谓不在籍投票,是指选民在选举日因某些特殊因素“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投票所亲自投票时,可事先向户籍所在地的选务机关,申请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权利的一种制度。许多民主国家早已行之有年。

民进党在蓝营推动不在籍投票时曾提出疑虑,如何确保中国台商、台生投票行为,纯粹出于个人自由意志而无中国介入?如何要求对岸在邮递选务措施上配合,以维护选票递送过程的隐密性?

国外的实施经验显示,行使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为“通讯投票”,指选民以邮寄投票方式代替亲自投票,适用者主要是服役中的军人、政府驻外人员、侨居海外公民与海外经商者。

第二种是“代理投票”,指选民委托他人代表投票,像是不识字或失明、身障选民就可使用;第三种是“特别投票所投票”,这种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未被褫夺公权者),以及在疗养机构就养的老年人身上。

中选会委员刘光华认为,虽然这是个超越蓝绿、有保障所有选民行使参政权的正当性议题。不过,蓝绿在各项选举竞争都很激烈,涉及票源计算,问题就复杂化。

他表示,光是海外侨民与台商、驻外人员就有超过一百万张选票,一旦开放,就将成为选举结果的关键因素,中选会必须把相关配套立法与选务技术做好,才能避免选举争议。

中选会秘书长邓天祐说,不在籍投票的确是可保障基本人权,符合世界潮流,中选会也早已拟妥了相关的立法草案。不过,海外通讯投票部分有待修宪解决,台湾内部的选举文化与买票选风也得纳入整体考量,症结点还是要社会各界获取实施不在籍投票的共识。

首先就法而言,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总统副总统选举在国外的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要全面实施不在籍投票,修宪是第一关。

对选风仍有改善空间的台湾来说,也难以保证维持秘密投票原则的特设投票所投票或通讯投票方式,是否会为贿选风气雪上加霜。

中选会幕僚人员认为,不在籍投票的选务技术可参酌各国经验,其实没什么障碍,像是因应各国邮递效率不一与不彰问题,就可设计选民寄回选票时间提前。不过他建议,如果要让社会多数支持不在籍投票制度,刚开始可从地方选举试办,对象也可先从军人、警察及监狱受刑人等国内特设投票所或国内通讯投票开始,再慢慢扩大范围到海外通讯投票。

面对全球化的时代,政府不应漠视身在世界各地的台湾公民的投票权益,也不应剥夺在异地服役军人、执勤警察的投票权,在今年陆续举办完立委、总统大选等重要选举后,朝野或许可暂时放下选票算计,从法律、选务、技术安全与政治层面商讨“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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