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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將上路 毀諾族不得前置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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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二十五日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上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但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功但毀諾者,無法前置協商,只能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 4月11日正式上路,金管會、銀行公會及法院進入最後準備工作。債清條例也為台灣首度專為消費性債務設立的更生、清算法源,希望透過此機制,讓消費性債務人有喘息更生的選擇。

金管會表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債務人必須先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才進入法院體系,聲請更生或破產,但長期會被註記為信用不良,更生、破產期間,許多日常生活權益也將受限。

例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法院裁定可分七年償還債務,債務人將有長達十年期間被註記信用不良。

不過金管會表示,若之前曾已透過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和銀行協商成立者,日後毀諾,就不符合債清條例下的前置協商資格,只能進入法院程序,由法院裁決是否符合更生條件。

金管會表示,前置協商處理的債務範圍,包括向金融機構的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但不含民間公司。

此外,若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或每月營業額平均逾新台幣20萬元者,也無法申請前置協商;若有償還債務困難,必須走上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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