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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清条例将上路 毁诺族不得前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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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二十五日电)“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将上路,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债务人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前,必须先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前置协商,但曾与银行公会协商成功但毁诺者,无法前置协商,只能直接声请更生或清算。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将于 4月11日正式上路,金管会、银行公会及法院进入最后准备工作。债清条例也为台湾首度专为消费性债务设立的更生、清算法源,希望透过此机制,让消费性债务人有喘息更生的选择。

金管会表示,声请更生或清算前,债务人必须先提出债权人清册,以书面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进入法院体系,声请更生或破产,但长期会被注记为信用不良,更生、破产期间,许多日常生活权益也将受限。

例如债务人声请更生,法院裁定可分七年偿还债务,债务人将有长达十年期间被注记信用不良。

不过金管会表示,若之前曾已透过银行公会协商机制,和银行协商成立者,日后毁诺,就不符合债清条例下的前置协商资格,只能进入法院程序,由法院裁决是否符合更生条件。

金管会表示,前置协商处理的债务范围,包括向金融机构的消费借贷、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现金卡债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台湾邮政公司及保险公司,但不含民间公司。

此外,若五年内从事营业活动或每月营业额平均逾新台币20万元者,也无法申请前置协商;若有偿还债务困难,必须走上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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