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士淵:律師與人權保障

洪士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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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日訊】「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明了律師的使命。

在台灣,普羅大眾似乎不太習慣與律師打交道。有人願意自費作牙齒矯正療程,聽信電視上的股市投顧分析,卻寧可自己到行政機關拍桌子、拉白布條、上法院應訴,卻不找律師代理,甚至口頭諮詢。這種對律師疏離的情況,實在值得進行法律社會學的觀察研究。

律師,顧名思義就是「法律的專業人士」。現代法律制度因應不同的社會領域活動而有不同的規範,呈現分殊化、繁雜化、細緻化的趨勢,縱使受過良好教育的公民,也未必有時間一一瞭解精通,律師在社會上的地位益顯重要。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檢察官的公權力來自於法律,律師也是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這點來看並無二致。律師因為不具公務員身份,沒有行政組織上命下從的束縛,反而能獨立、客觀的面對法律制度,為當事人主張權益。有些人認為律師擅長鑽法律漏洞,平心而論,不肖者難免,然以誤解的成分居多。人為的制度豈無缺漏?

舉例而言,有人知道援用稅法的減免扣除額,降低稅賦,稱為合法節稅;過去有人趁著政府財政緊絀,無力編列徵收預算,於是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市價捐贈給政府機關藉以大幅扣抵個人所得稅,則屬於脫法避稅,其實這兩種情形都不違反法律規定。

然而使用虛偽會計的憑證,不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則為違法逃漏稅,依法應受處罰。具有專業能力與操守的律師會建議當事人採取合法或不違法的方式,並告知違法行為的風險,因此律師是法律制度的針砭者,也是維護者。至於拉關係、走後門,非法為人脫罪或入人於罪,謀取不正當利益者,他不能是法律上或專業倫理意義上的律師。

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律制度除了提供社會生活的運作規則,更重要的在於避免國家權力的濫用。律師適時的介入,可以避免民眾因為不瞭解法律制度而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失。

台灣試行中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就是刑事被告在遭到警察逮捕到案時,由律師在場陪訊,避免警察不當取證,並及時向司法機關要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即將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有賴律師協助法院管理監督,以落實債務者的清算、更生程序。律師的執業活動常常帶有公益色彩。

在徒有法制外殼,而無法治精神的國家,法律常被當權者恣意曲解、忽略或變更,這時律師想要循法律為人民主張權利,不但有心無力,還容易賈禍招罪。律師執業的自由是否受到保障,往往成為一國人權實踐的重要指標。

目前中國大陸許多維權律師,為了保障百姓的基本人權,受到官方的騷擾、關押、判刑,如為法輪功修煉者作無罪辯護的高智晟、郭國汀律師、為上海拆遷戶揭發官商勾結弊案的鄭恩寵律師等,他們不惜以身家性命,對抗濫權的國家機器,足為全體律師的表率。

律師的天職在於守衛人民的權利,一如醫師照護百姓的身體、牧師看顧人們的心靈,三者同為專業工作者的濫觴。人權的保障維護,是律師工作的原點,以及永遠追求的目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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