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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警政署組織條例 提高部份職務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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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二十三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調整縣市警察機關職務等階,這次對應提高警政署部分職務的官等官階,強化警察整體指揮監督與協調功能,對提升警察組織效能及士氣,具重要意義。

張俊雄說,警察工作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警察組織制度必須因應社會環境需求及警察工作任務特性,做適切改革;院會通過後,請內政部積極協商立法院各黨團,有關職等調整部分,也應爭取考試院支持,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立法院去年六月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縣市所屬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此,銓敘部已檢討職務列等,其中縣市警察局長、副局長、科長等職務階等也配合調整,報請考試院審議中。

內政部指出,為使警察機關組織改造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並配合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對應提高警政署部份職務等階,以強化警察整體指揮監督業務協調功能,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將條例名稱改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明定署長職務列「警監一階至特階」,副署長由現行「警監二階至一階」修正為「警監一階」,並明定主秘列「警監二階」。警政署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另外,內政部考量防制跨國組織犯罪、追緝外逃罪犯、建立國際警察合作關係,有必要派員駐境外辦事,修正草案新增警政署得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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