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419)父母離婚綠卡申請有效嗎?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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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問題419: 我的生父同我的生母離婚後,帶我來到美國旅遊。在美期間他遇到一個美國人,同她結婚後我們三個人居住在一起。繼母為生父和我申請了綠卡。我們正在等待面試通知。這時生父和繼母由於文化背景不同而出現矛盾,隔閡。生父一次吵架後,搬了出去。目前他們在做婚姻調解。我的問題是,如果婚姻調解不成功,最終他倆離了婚,我繼母為我報上去的申請是否也作廢?

解答:你繼母為生父的申請將作廢,為你的申請可以不作廢,但前提條件是你必須保持正常的繼母-繼女的關係。有三個移民上訴機關的決定先例是: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一經建立,不因繼父母和生父母的婚姻的破裂,乃至離婚而失去。同樣你的繼兄弟姐妹與你的關係也不喪失。那三個先例之一就是美國公民繼母也在此時刻過世,但她的女兒,也就是申請人的繼姐(step-sister) 仍然為她申請F-4類的綠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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