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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利息 可列舉扣除

2008-04-03 19:20 中港台時間|04-03 06: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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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的利息也可依法列舉扣除,須檢附相關單據,且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需具備條件,一、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符合借款利息扣除要件,並應由申報人舉證證明,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申報扣除,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

依銀行法第139條所稱的「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尚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公司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

因此,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如符合上述要件,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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