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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向保险公司借款购屋利息 可列举扣除

2008-04-03 19:20 中港台时间|04-03 06: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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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如向保险公司借款购屋的利息也可依法列举扣除,须检附相关单据,且以新台币30万元为限。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可申报列举扣除,需具备条件,一、须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义登记为其所有。二、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所得年度在该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三、取具向金融机构办理房屋购置贷款所支付当年度利息单据。

符合借款利息扣除要件,并应由申报人举证证明,且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以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支出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申报扣除,每年不得超过30万元。

依银行法第139条所称的“依其他法律设立之其他金融机构”,目前可扣除购屋借款利息尚包括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保险公司授信部门、票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及邮政公司邮政储金汇兑部门等。

因此,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保险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如符合上述要件,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申报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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