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航:天災之下,莫忘人禍

如何對待累積如山的驚天錯案

大連律師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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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訊】幾日來,時時揪心和哀慟於天災給汶川及周邊地區造成的生靈塗炭。萬里之外,唯有無奈與嘆息。十幾日來,由我妻子被非法抓捕引發的對於大陸法輪功信仰者經受的延續至今已長達近九年的熾烈人禍的思考,時時迫我無法再保持沉默。天災可能不易預測,難以防備,但人禍是實實在在可以調查、判斷、控制、避免的呀!哪怕是逐步的,只要有心。

我的妻子(復旦醫學院在讀博士)於4月30日被上海警察以涉嫌張貼法輪功宣傳品為由非法抓捕後,情急之下萬般無奈,本人於5月5日斗膽向胡、溫二位長者發一封公開信(原標題《胡主席、溫總理:為君補節法律課》,大紀元發表題目為《大連律師為胡、溫補節法律課》),指出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待法輪功信仰者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的致命缺欠。其後,為敦促校方伸張正義、盡其職責,又匆匆草就致復旦公開信,冀望校方本著百年校訓所體現的精神,用自己的智慧和良知去「切問」與「近思」法輪功信仰者在大陸普遍遭受不公對待的事實及其折射的社會問題,并呼籲校方堂堂正正去看守所把其學生接出來,恢復她的名譽、學業與工作,并給予她精神上的鼓勵。

5月15日下午2時許得知,我的妻子已獲自由。上海警方在法律層面做的技術處理是:將先前的刑事拘留(誣指我的妻子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改為行政拘留十五天。

在此,對海內外朋友在我和妻子危難之時給予的無私幫助,我們萬分感激!對於復旦大學校方在爭取我妻子人身自由方面所做的努力,我略感欣慰。但對於我妻子遭受的十五天牢獄之災以及被栽贓的行政拘留處罰之黑鍋,我仍表示極大的憤慨與不滿,因為這顯然不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做法。

記的今年3月18日溫總理在答路透社記者關於胡佳案的疑問時,說了一句話:「中國是個法治國家」。這是我能牢牢記住的兩句話中的一句(另一句是:奧運前加大對異議人士的抓捕,無中生有)。

中國是不是個「法治國家」?在這裏,再次鄭重的提出一個問題作為試金石,來檢視一下中國究竟是不是個「法治國家」。

首先還是不厭其煩的重複一下本人一年多來「處心積慮」探究法輪功遭刑法對待案件得出的一點淺見,即:近九年來所有被判入獄的法輪功信仰者的任何行為均與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毫不相干。這種「不相干」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此罪名中引用「邪教」作為法律術語,其做法本身的不嚴謹、不科學、不專業性。

一種信仰學說是正教還是邪教有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衡量、界定、判斷標準呢?在當今文明社會沒有,在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據說有,但已被歷史證明是貽害無窮的。由於宗教的排它性,信仰之間互相指責對方荒誕是常有的事。而有的信仰本身即自相矛盾卻渾然不覺:無神論者一方面自稱「龍的傳人」,另一方面斷然否定龍的存在,這種對龍圖騰的「信」顯然是荒誕的,相比之下「桃木能避邪」這種「信」倒更顯得客觀、真實。

老實說,「『邪教』不應該作為法律術語出現」以及「法輪功與邪教不相干」這兩個觀點,由於前者涉及到刑法立法缺陷問題,而後者牽扯對「邪教」的評判問題,二者都不屬於在法庭論辯過程中律師、法官、檢察官能解決的問題,充其量屬於「擺事實、講道理」範圍。但在法庭上講道理,很多人是聽不懂的。聽不懂的卻往往是握有裁判大權的,這就導致很多律師「揚短避長」僅以「信仰無罪」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必然落敗的結果。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就得實實在在講法律,看看這條罪名的後半部份,也是主幹部份「破壞法律實施」,刑法原文是「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其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用於法輪功學員身上的客體缺位及其伴生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均無從談起所體現的荒唐性,是揭示法輪功信仰者遭冤判的實質和關鍵。

從犯罪構成四要素即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看,「破壞法律實施罪」必須要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中一條、款)的「實施」遭到破壞,也就是有犯罪客體。但是,就我目前瞭解到的所有被以該罪名判決入獄的法輪功學員,在案件涉及的所謂「犯罪事實」部份,你根本就找不到「犯罪客體」,也就是找不到那部「實施」遭到破壞的法律、行政法規。既然「犯罪客體」不存在,那麼「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以及「客觀方面」把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什麼程度,更無從談起了。
以上第二點看似不起眼,然一旦揭示,相信司法界很多人會恍然大悟,即使略通法律者也能看個清楚。

話已至此,結論就有了:自1999年10月以來,所有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義判決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均為錯案。

最後提出的要求是:「法治國家」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將所有錯案全部予以糾正,并做好後續事宜。

中國究竟是不是個「法治國家」,上述問題是眾多試金石中的一塊,恐怕也是最大的一塊。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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